在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开证行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承诺并凭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凭证。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出口方及时安全收汇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信用证的开立、审核及修改是履行进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实训要点:
1. 拟写开证申请书。
2. 审核信用证的要点。
3. 拟写修改信用证的信函
第一节信用证的内容和收付程序
一、信用证的特点和内容
(一) 信用证的特点
1. 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信用证都表示银行(不管是开证行还是保兑行)对受益人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银行也应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就能保证从银行取得货款。
2. 一份独立自主的文件
信用证是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中的有关当事人,包括银行与受益人只受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条款的约束。
3. 银行只处理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实际货物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对于银行来说无关紧要。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查所有单据,确认它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但对于欺诈性的单据,银行不知情则不予负责。
(二)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目前,各银行的信用证虽无统一格式,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关于信用证本身
(1)信用证的类型(Form of Credit)
(2)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3)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4)信用证金额(L/C Amount)
(5)有效期和到期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6)开证银行(Issuing/Opening Bank)
(7)通知银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8)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9)受益人(Beneficiary)
(10)单据提交期限(Documents Presentation Period
2. 关于汇票
出票人(Drawer)
付款人/受款人(Drawee)
付款期限(Tenor)
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3. 关于单据(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提单(bill of Lading)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其他单据(Other Documents)
4. 关于货物
品名、货号和规格(Commodity Name, Article Number and Specification)、数量和包装(Quantity and Packing)以及单价(Unit Price)等。
5.关于运输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Shipment)
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
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
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Not Allowed)
可否转船运输(Transshipment Allowed/Not Allowed)
6. 其他
附加条款或特别条款(Additional Conditions or Special Conditions)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on Bank)
背批议付金额条款(Endorsement Clause)
索汇方法(Method of Reimbursement)
寄单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
开证行付款保证(Engagement/Undertaking Clause)
惯例适用条款(Subject to UCP Clause)
开证行签字(Signature)或电开证中的蜜押(Test Key)
二、信用证的形式
信用证的开立可以用信函的方式,也可以用电文方式,因此,信用证可以分为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目前最流行的格式是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电文信用证格式,利用SW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
(一)信开本(Mail Credit)
信开本是以信函格式开立,并用航空挂号等方式寄给受益人或通知行的
信用证。信开信用证是早期信用证的主要形式。按照邮递方式的不同,信开本还可以分为平邮、航空挂号和特快专递等。信开信用证并无统一的格式,银行一般都自己事先印就,开证行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申请书上的要求缮制完毕,就可以邮寄通知行。
(二)电开本(Cable Credit)
电开本是指采用电文格式开立并以电讯方式传递的信用证。通常采用的电讯方式主要有电报、电传和SWIFT。Telex(电传)开具的信用证因费用较高,手续繁琐,条款文句缺乏统一性,容易造成误解等原因,在实务中已为方便、迅速、安全、格式统一、条款明确的SWIFT信用证取代。
(三)SWIFT简介
SWIFT的全称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即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它是一个国际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其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SWIFT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的国际金融电讯业务,其中包括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及托收等。发电成本低廉是SWIFT通讯方式的一大特点。目前,SWIFT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130多个,会员银行4000多家,其环球计算机数据通讯网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美国的纽约设有运行中心,在各会员国设有地区处理站,为SWIFT会员提供安全、靠、快捷、标准化的通讯服务。
SWIFT用统一的字母和数字来规范电文内容,比如MT100私人汇款业务,MT400代表托收业务,MT700,701代表信用证业务。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的规定,亦必须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而且信用证必须遵守《UCP500》各项条款的规定。在SWIFT信用证中可省去开证行的承诺条款,但不能免除银行所承担的义务。SWIFT信用证的特点是快速、准确、简明和可靠。
(四)信用证实例
以下提供几份信用证实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信用证的内容。(见附录四、五、六)
三、 议付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出口方与进口方订立合同后的议付信用证的收付程序如下:
1 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向开证行/付款行申请开证;
2 开证行/付款行向通知行/议付行寄发信用证;
3 通知行/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方)通知信用证;
4 受益人(出口方)向开证申请人(进口方)装运货物;
5 受益人(出口方)向通知行/议付行交付单据,请求议付;
6 通知行/议付行向受益人(出口方)议付货款;
7 通知行/议付行向开证行/付款行寄单索偿;
8 开证行/付款行向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货款;
9 开证行/付款行向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放单;
10 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向开证行/付款行付款赎单。
议付信用证的收付程序请见附录七。
第二节开立信用证
进口方与出口方签订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并确立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后,即由进口方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在规定的装船前一定时间内申请开证,并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行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押金和开证费用后开出信用证。
一 、 申请开立信用证
进口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手续,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的审批文件等),交付保证金,支付开证手续费,填写开证申请书。
二、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人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格式,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银行,另两份留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必须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义不清的记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见附表八、九、十)
1.正面。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的要求,即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
2.背面。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开证申请书主要有下列一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通知方式,要明确指示信用证采用全电、简电或信开方式;
申请日期;
信用证效期及地点;
通知行名址;
申请人名址;
受益人名址;
金额(大小写)和币别;
信用证类型,即明确信用证是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10)受益人必须提供的单据种类、正副本份数、内容及要求等;
11)有关货物的简要描述;
12)必要的附加指示,如国外银行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可否接受等;
13)价格条件及原产国;
14)装运条款;
15)开证申请人签章;
16)开证申请人保证书(即开证申请书背面的内容)
三 、银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书后首先要对客户(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如有否足够的现汇资金或有否批准的外汇用汇计划等),以决定进口商应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同时还要审查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发现不妥之处(如开证申请书前后内容矛盾;与有关条款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否抵触等)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按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
一、 审核信用证
出口方在收到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证以后,首先要审核信用证,认真细致地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是关系到出口商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取货款的关键。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UCP500》以及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通常遵守的原则是: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一)信用证审核的基本要点
1 有关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信用证性质:信用证是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存在限制性生效及其他保留条款;电开信用证是否为简电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申明所运用的国际惯例规则;信用证是否按合同要求加保兑。
对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要仔细加以核对。另外,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或者开证行本身资信较差,可要求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本证由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商接受的银行)保兑。
信用证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的到期日应该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般为货物装运后15天或者21天。到期的地点一定要规定在出口商所在地,以便做到及时交单。
2 专项审核
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货物项目:商品名称、货号、规格、数量、包装(含唛头)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装运项目:装运/卸货港、装运期限、分批转运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单据项目: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能否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对信用证批注的审核:对信用证上用铅字印好的文句内容和规定,特别是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打字、缮写或橡皮戳记加注字句应
特别注意。这些词句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主要补充或修改,如不注意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
(二) 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1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性生效的条款;信用证为可撤销的;信开信用证中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信用证内漏列适用国际商会UCP规则条款;信用证未按合同要求加保兑;信用证蜜押不符。
2 信用证有关期限。信用证中没有到期日(有效期);到期地点在国外;信用证的到期日和装运期有矛盾;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交单期过短。
3 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受益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4 金额货币。信用证金额不够(不符合合同、未达到溢短装要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
5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
6 分批和转运。分批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转运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转运港口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目的地不符合同或成交条件;转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7 货物。货物品名规格不符;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包装有误;贸易术语错误;使用术语与条款有矛盾;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期错误;漏列溢短装规定。
8 单据。发票种类不当;商业发票要求领事签证;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要求不当;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漏列必须提交的单据(如CIF成交条件下的保险单);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运输工具限制过严;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保险单种类不对;保险险别范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二、修改信用证
(一)信用证修改的原因
当出口商根据合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后,若发现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不能接受或无法办到的条款,为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和收汇的安全,可按合同规定向进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进口商因一些形势或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按规定对信用证提出修改。
从要求修改者的角度划分,信用证修改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
1 出口方(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
1)由于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
2)信用证中某些条款受益人无法办到。例如:来证规定货物不允许转运,但实际并无直航船只抵达目的地。
货源或船期等出现问题,要求展期。
2 进口方(开证申请人)要求展期。
由于市场或销售情况发生变化。如:需要提前或推后发货,增加或减少货物
数量或品种,改变信用证单价、金额等。
进口国某些情况发生变化,使信用证必须修改,才能进口有关货物。如:进
口国政策改变,规定进口某些货物必须具备某特定单据等。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使进出口风险增加。如:当战争爆发时,进口商要求增保战争险或改变航运路线等。
3 开证行工作疏漏,在打字或传递上造成的错误使信用证必须更正。
拟写改证函
一份规范的改证函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 感谢对方开来信用证。
2 列明不符点并说明如何修改。
3 感谢对方合作,并希望信用证修改书早日开到。
常用的语句有:
(1) Thank you for you L/C No.SG99WE34 issued by West Country Bank, Los Angeles Branch dated February 5, 2000.
(2) We are very pleased to receive your L/C No.YUC9022 established by the National Bank of Bangladesh dated March 1, 2001 against S/C No.98DXB15.
(3) However, we are sorry to find it contains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4) But the following points are in discrepanc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our S/C No. ERT12.
(5) As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please insert the “red” before “sun”.
(6) Please delete the clause “The invoice evidences that the goods ar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and insert the wording “The invoice evidences that the goods are packed in seaworthy cartons.”
(7) Please amend the amount in figure to US$78,450.00.
(8) The expiry date should be February 15, 2001 instead of February 5, 2001.
(9) Please extend the shipment date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L/C to March 15, 2001 and March 30, 2001 respectively.
(10) Thank you for your kind cooperation. Please see to it that the L/C amendment reaches us within next week, otherwise we cannot effect punctual shipment.
(三) 审证、改证实例
根据出口合同审核国外来证,写出审证结果,拟写改证函。见附录十一,十二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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