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经过长途运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货物受损。为了保障收货人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事前投保)。国际贸易保险有的由买方投保,有的由卖方投保,主要根据交货价格术语不同而异。无论是由哪一方办理投保,一般都涉及根据买卖合同或惯常的做法,选择投保合适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和缴纳保险费,并办理投保手续和领取合适的保险单证。投保人办理保险的工作程序为投保和缮制保单两步骤。
实训要点:
1、了解各国运输保险的险种
2、合理选择险种,分散风险
第一节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险别
根据现代运输业的发展和不同运输方式,我国货物运输保险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电保险四种。每种保险由于商品性能和要求不同,其保障责任也不同。所以,每种保险又要求有不同的保险责任的类别,这种保险责任不同类别,就是保险险别。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的每种险别分述如下: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O.M.C.C.)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贵任范围包括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自然灾害,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或恶劣气候所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或在上述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在此前后货物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货物在转运或装卸中造成整件货物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损失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损失,但该费用不得超过被保险金额。运输工具遇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所支出的卸货、存仓、运送等费用支出;或由于卸货又引起的损失。还有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等。如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负责上述平安险所规定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除负责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所规定各项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另包括有下列一般附加险在内:
(二)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Risks of 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偷窃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货到目的港前,由各种原因而造成收货人未能如数收货的整件货物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Risk of 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
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被雨水或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或冰雪溶化所致损失。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只包括咸水所致损失,不负淡水所致的损失。所以本险别可弥补平安险或水渍险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在保险有效期内,包装货物由于外包装破损、开口、裂缝等所致货物的外来原因的短少,或散装货物在装运时与卸货时重量差额的短量损失。但保险公司对本险别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货物正常的自然损耗。
4、混杂、沾污险(Risks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混入其他杂质而损害货物原质量,或与其他货物接触被有害物质、颜色等所污染,这种损失都属于本保险范围内。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液体货物因包装容器损坏造成货物漏损,或带有流渍的货物,如盐渍蔬菜等,因其流渍渗漏使货物变质的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外来原因的挤压、震动,造成货物凹瘪、碰损,如搪瓷器具的脱瓷,漆器等货物的脱漆、刺伤等损失;或易碎货物由于外来因素使货物破碎等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Taint of Odour)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尤其食品类货物接触其他货物的有害异味的串味损失,如茶叶接触卫生球的串味等。
8、受潮、受热险(Risk of Sweat and Heating)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变化,如粮食等货物造成发热变质,或船舱湿度增高,使货物受潮变质等损失。
9、钩损险(Risk of Hook Damage)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使用吊钩或手钩进行装卸,使货物本身钩破,或外包装钩破造成货物渗漏的损失。
l0、包装破裂险(Risk of Breakage of Packing)
货物因包装的破裂造成货物的短量、沾污的损失,或因包装破裂,进行修补、换装的费用支出的损失。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非原装时发生的生锈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货物在保险前原装货物己存在生锈者则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铁管、铁板等金属的裸装货物,必然要生锈,不应投保本险别。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别属于“一切险”范围内。如已保了一切险,另加保或不加保上述一般附加险都不改变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在已保一切险的条件下,即使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也不另收保险费。但一般附加险不能离开主要险别而单独投保,要在主要险别基础上加保。
(三)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条款(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不管任何原因,只要不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货物装船后在6个月以内不能到达目的地交货,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损失。所以本险与提货不着险不同。被保险人如获得本险赔偿后,应将货物权益转移给保险公司。
2、进口关税险条款(Import Duty Clause)
由于货物受损、短量、残缺,而进口关税仍按完好货物价值计缴关税时所遭受关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3、舱面险条款(On Deck Clause)
一般海运货物均装在船舱内,但某些特殊情况的货物,如长度太长,体积过大,易污染其他货物或有毒性等货物,只能装载在舱面上。本险则指装载在舱面上的货物因露天保管,风吹、雨淋、暴晒、海水溅湿而遭受的损失。
4、拒收险条款(Rejection Clause)
某些货物到达目的地被进口国家有关当局或政府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造成的损失。投保本险必须在进口商己获得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负责。
5、黄曲霉素险条款(Aflatoxin Clause)
某些商品,如花生等因变质而产生一种有毒的菌素——黄曲霉素。违反了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被没收或禁止进口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上述的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如果损失产生,被保险人有义务对被没收或拒绝进口的货物进行处理,或对所引起的争执申请仲裁。
6、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nowloon,or Macao--------F.R.E.C.)
本险别指对香港和澳门地区出口货物直接卸入过户银行指定仓库,其存仓火险责任可延长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或承运人责任终止后30天的扩展责任条款。
上述6种特别附加险在投保前须与保险公司事先联系,经保险公司同意接受后才能办理投保。例如在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保险公司负担风险责任过大。如五金裸装货物在舱面装载必然生锈,而一切险就包括锈损险在内。
特别附加险和上述未列出的各种其它附加险,我保险公司均不随便接受。在审核信用证时遇到有保险公司在上述未规定的额外附加险,应与保险公司联系。
(四)特殊附加险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凡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战争、海盗行为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但海运战争险如由于原子、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由于战争,执政当权者扣押、拘留所引起的航程丧失或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
战争险是一种特殊附加险。同样只能在投保了主要险别的条件下,才能加保战争险。但投保战争险要加收保险费。
海运战争险的有效起讫期是从货装上保险单上记载的起运港船上或驳船上开始,至保险单上的目的港货卸离轮船或驳船为止。如未按时卸货,最长保险效期以货到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内有效。如中途转船,不论在当地是否卸载,均以货到该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内有效。俟再装上海轮续运时,又恢复有效。
2、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Ocean Marine Cargo Strike Risk)
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不负责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的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五)其他主要险别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流冰、其他物体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损失。装卸过程中,整件货物落海的部分或全部损失。运输工具遇难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或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引起的特别费用。或共同海损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遇险货物采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除包括上述冷藏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2、海洋运输散装铜油保险
这是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承保海上运输的散装桐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短少、渗漏、玷污和变质的损失。
二、陆上运输货物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lnsurance)
(一)基本险
本保险条款主要指火车和汽车的货物运输险。
1、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出轨、翻车、崖崩、隧道坍塌、失火、爆炸,或需驳运卸货,其驳运工具搁浅、触礁、碰撞、沉没等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被保险人对遇险货物采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特殊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与上述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两者只是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其责任范围基本一致。同样也是特殊附加险,只是海运战争险增加“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而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没有这一条。
三、航空运输货物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一)基本险
主要包括在空运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1、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本险别相似于海洋运输货物的“水渍险”责任范围,只是运输方式不同。
2、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本险别相似于海洋运输货物的“一切险”责任范围,只是运输方式不同。
(二)特殊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ion Cargo War Risks)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相似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同样是特殊附加险,只是海运战争险增加有“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四、邮包保险(Parcel Post Insurance)
1、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通过邮包邮寄,不管是海运、陆运或空运方式都包括在本条款之内。货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失。
2、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本险别除包括邮包险所属范围的责任以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
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公司对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有效时间的期限。现分述如下:
1.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本条款指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货运离保险单上所记载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货进入保险单所记载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货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结束。如果收货人迟迟不入库,该责任期限也不是无休止的延长,按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以该货卸离海轮起满60天,即使货未入库,其保险期限也告终止。
2.航程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
本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承运人未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其保险期限仍继续有效的条款,保险期限直至货物在卸货港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有效。
3.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
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被迫绕航转运等情况,保险公司仍继续承担责任。
4.驳运条款(Craft Clause)
由于某种情况海轮无法靠码头装卸货物,使用驳船驳运装卸,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所发生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一览表
保险种类
保险责任
保险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险
承保海洋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以海上运输工具为主要考虑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海运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这种保险险别分为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ll Risks)三种,他们是海运险中主要的三种。
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承保海上发生战争等行为造成货物的损失。
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属于海洋运输专门保险。承保海运冷藏货物,因灾害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坏,分为水渍险和一切险两种。
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短少、渗漏、沾污和变质等损失。
陆上运输货物险
承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以火车、汽车来考虑。
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承保陆运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分陆运险、陆运一切险,这是陆运险中主要的两种。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属于陆上运输中的专门保险,承担冷藏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航空运输货物险
承保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以飞机为主要考虑。
1、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承保航空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这是航空运输险中主要的两种。
2、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属附加险,承保空运途中发生战争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邮包险
承保通过邮局递运的货物,因邮包的邮运用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因此保险责任的考虑兼顾了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
1、邮包保险。这是邮包险中的主要一种。承保邮递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不论邮包采用何种运输工具,保险公司对海陆空的邮包都负责,三种联运亦负责,分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2、邮包战争险属附加险,承保邮运途中发生战争等行为造成货物的损失。
注:
自然灾害———系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自然灾害。 如恶劣等候(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意外事故———系指由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相撞、以及失火和爆炸等。
外来风险——--系指由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如偷窃、碰损、破碎、钩损、短少、短量、雨漏、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等。
第二节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般简称为《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由于国际贸易事业的发展,运输方式的改变,原条款已经不适合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于1982年1月1日修改为《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伦敦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一般统称它们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原旧条款的结构主要依附于英国S.G.保险单。新条款以自己独立的一种条款,适用于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新条款改变了原旧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的名称,以(A),(B),(C)条款分别代替之。
(A),(B),(C)条款,每一条款均分8项,即,①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内分3条; ②除外责任(Exclusions),内分4条; ③保险期限(Duration); ④赔偿(Claims),内分4条; ⑤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内分3条; ⑥减少损失(Minimising Losses),内分2条,⑦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⑧法律实施(Law and Practice)。共8项19条。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I.C.C.(A)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
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或其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或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
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这主要是指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
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颠覆;(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住所;(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二)I.C.C.(B)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两点区别:
1、I.C.C.(A)险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险下,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
2、I.C.C.(A)险把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而I.C.C.(B)险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C)险的责任范围
I.C.C.(C)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但承保的风险比I.C.C.(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 (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由上可见,I.C.C.(A)险承保的风险类似我国的一切险,I.C.C.(B)险类似我国的水渍险,I.C.C.(C)险则类似我国的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
至于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坏险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即不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的。恶意损坏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新条款保险期限,规定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我国对外贸易所使用的保险条款,绝大部分是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部分国家开来信用证有的使用新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目前我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接受办理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新条款。
国际上还有《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法国海上货物保险单条款》(French Marine Insurance Policy"Cargo")和《联合国海上货物保险条款》等。这几种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还很少使用。
第三节 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一、海运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一)努力争取出口贸易以CIF、CIP贸易术语成交
在出口货物从卖方运到买方的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常常会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获得经济补偿,货主在货物出运前就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出口,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及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进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投保。国际贸易价格条件是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争取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不仅可为国家多收外汇,扩大我国的保险业务,而且有利于出口商。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仓至仓,由出口商投保,货物从仓库出口开始,保险公司就承担责任。相反,以CFR、FOB或CPT、FCA术语成交,保险由进口商自行购买,由于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发货港船舷为界,所以保险责任也就从这一点开始,这样,从仓库到装上海轮前这一段风险要么由出口商自负,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或保费负担。
2、以CFR或CPT成交,出口商在发货装船时,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发、迟发通知,以致使进口商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再由出口商承担责任。因此,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明显增加了出口商的费用和责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则更应以CIF或CIP成交。由于已在国内买了保险,即使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重大损失,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承兑,出口商也能从保险人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信用证
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
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
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
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海运应注明船名。
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
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
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海运保险”
(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开航日期。
在办理投保以后发现投保项目有变更或错漏,要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视具体情况或在原保单上更改,或出立批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被
动和不良后果。
一般说来,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当卖方将出口货物装上海轮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倘若保险单是以卖方为被保险人的,按商业习惯,卖方在将单证送到银行结汇前,在保险单正本加盖签章(即背书)。于是这份保险单的权益随同被保险货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给单据持有人。
投保申请单项目如发现差错、遗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正,或已出具保险单者,如发现保险单上任何内容有错误、遗漏或变更项目等现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重新出具保险单或签发批单(Endorsement),作为更改保险单的书面文件;批单应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并经保险公司骑缝盖章,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保险单已寄交收货人,应按原寄单路线寄交收货人, 要求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如投保申请单有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的保险公司为了方便工作,不使用投保申请单,由被保险人自己直接代保险公司缮制保险单,再提供发票及信用证副本给保险公司(或其他类似单据以代替申请单),保险公司据以审核、填制险别及签章。
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单与保险单作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保险契约的一种形式。保险单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书面依据。
对于某些特别附加险或超出保险公司所规定范围的险别,被保险人需要事先与保险公司联系,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才能办理投保。
另外,在办理时还需注意:
1、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已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
2、将填制好的保险单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这里保费的确定将影响到发票中CIF价格和FOB价格之间的换算值。
(三)确定保险金额和交付保险费
1、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也是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被保险货物的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从买方的进口成本来看,无论以何种贸易条件成交,除去FOB价外,还须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保险金额一般是以货物的CIF或CIP价发票金额为基础确定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若货物全部损失,而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却只是CIF或CIP发票金额,那么,他己经支付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仍然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和相关国际惯例均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在CIF或CIP货价的基础上适当地加成,一般加一成(10%),加成的多少应视实际需要而定。
保险金额的计算可采用下面的公式:
保险金额,CIF(或CIP)发票金额×(l十加成率)
2、保险费计算
保险金额乘以所规定的保险费率得出保险费。我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率分成二大类,即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费率。凡是损失率高,容易受损的货物名称列为一类,为指明货物费率。除指明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货物都属于一般货物费率。
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范围内,所以投保一般附加险不另加费,特别附加险则加费。投保货物运输战争险和罢工险任何一项时,要另收保险费。如果两者同时投保,只收一项,不两者重复收。
(四)关于单证一致方面若干问题的处理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单证一致是出口收汇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境外进出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中保险条款与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小则增加出口费用,大则影响按时出口结汇。常见的问题有下列几种:
1、来证要求投保任何原因的损失或损坏(Loss and/or damage howsoever and whatsoener caused)
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是意外的、外来的原因致使保险货物受到损失或损坏,如果投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则包括了货物自身的品质、质量以及自然损耗等,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
此外,外商还会提出一些特殊险别,如拒收险等,保险公司即使接受了投保,也会大大增加保险费用。
凡遇到不能接受的保险要求,应及时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
2、来证扩大了投保险别
来证要求投保的险别,其责任范围超过了买卖合同的规定,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合同订明是水渍险,来证要求投保一切险。一般可按一切险投保,发生的保费差额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出具保费收据,向进口商收取。至于合同订明投保一切险,来证列出要附加TPND,Breakage等附加险,因为这些险别已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所以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加列这些内容,保险公司不会另行加费。
3、保险金额加成的幅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三十四条中提到:保险单据表明的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到岸价金额加10%。目前习惯上保险金额一般也都按CIF金额的110%计算。有的进口商来证要增加保额,甚至高达发票金额的150%以上。为避免道德风险,对过高的保险加成要慎重,一般掌握在发票金额的130%-150%,如合同订明按110%投保,来证要求提高保额,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可请保险公司对于增加的费用另行出具收据,向进口商收取。
4、延长保险期限
如进口商要求货物卸离海轮后增加在码头仓库的保险期限,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单加批,这里也存在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的问题。
5、转运内陆目的地
买卖合同末订明保险到内陆某地、而信用证规定保险要延伸至内陆某地时,可在加费的基础上接受。但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无确定起点的"转内陆"要求,遇到这种情况,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予以明确。
6、CIF或CIP价格条件的合同
来证改成CFR或CPT,要求价格中扣除保险费,照例应按合同条款办事,要求对方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一般也应维持原来的货价至少要注意对方扣除的保险费不能高于我国保险公司实收保险费的金额。
概括起来,对于来证的额外要求,一般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对于客户的特殊或无理要求,保险公司又不能接受承保的,应及早通知
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条款。2、信用证规定虽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但所提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要
加收保险费的。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外商承担,可要求外商在信用证上加列可支付增加保费的条款。如涉及金额小,则可请保险公司另行开立收据向对方托收,或由出口公司自行承担。
3、有些要求可以接受,又不涉及保费金额,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列,以符合“单证一致”。
总之,要顺利处理来证上的保险条款与合同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做好信用证的预审工作,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可能造成被动局面。
(五)出口运输货物保险发生损失后的处理
出口货物在我国保险后,如果货到国外发现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在当地的理赔、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一般都在保险单上注明。如果当地尚无保险公司的特约代理,则可委托当地有资格的检验人检验出证。
保险公司聘请的代理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检验及理赔代理,收货人在委托检验,并提供各项索赔单证后,由该代理直接赔付。另一种仅限于代理检验货损,收货人在取得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后,连同保险单、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必要的索赔单证直接寄交保险公司索赔。有时收货人将索赔单证直接寄送给出口商,由于出口商投保仅是代办性质,所以,如货损属于保险责任,出口商只需将全套单证转交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赔与不赔均与出口商无关。如货损属于品质不良、原装短少等发货人的责任,则应由发货人自行处理。
二、海运进口货物保险实务
(一)我国进口货物在国内办理保险有利干进口商
进口货物以CFR、CPT或FOB、FCA的价格条件成交,在我国办理保险,不仅可为国家减少外汇支出,同时我国保险公司对进口货物保险的费率较低于国际市场,从而也降低了进口商的成本。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对货损的检验、理赔都在国内,可便捷、迅速地处理。相反,如果在国外投保,发生货损时,还需通过函电往返与国外保险公司交涉,十分不便。
(二)进口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按一般常用的合同条款,我国进口货物与出口商的物权交接是在装货港的海轮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置之时。在货物装上海轮或交付给承运人处置之前,货物风险责任属于出口商,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发货人负责,我国的进口商并无可得利益。所以,虽然保险条款是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我国保险公司对于进门货物的保险责任一般是从货物越过船舷或货交承运人时开始,一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或分配、分派地或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与出口货物一样,必要时,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如果保险货物转运内地,只要投保时向保险公司申明,保险责任则可延长至内地收货人仓库。
(三)进口预约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启运通知书的签发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得到更充分的保险保障,一些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往往采用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办法。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凭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订立生效后,保险公司对合同范围内凡以CFR、CPT或FOB、FCA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自动承担保险责任,但同时要求投保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装船通知后,立即填制“起运通知书” (或以出口商的“装船通知”代替)送达保险公司,完成投保手续。
(四)进口到货检验索赔注意事项
在国内保险的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后,如发现有残损或缺少,应及时办理检验及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以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单所列的条款为依据的。到货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要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否则,将会增加索赔工作的麻烦,影响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1、提赔手续
进口货物发生属保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收货人应立即通知卸货口岸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承保公司或其当地代理对于货物的残损、缺少进行查看检验,核定损失,签署联合检验报告。然后,收货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将全套索赔单证提交保险公司索赔。这些单证主要有:保险单正本或其他经保险公司签单的保险凭证、海运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理货签证(残损单、溢短单)、责任方出具的记录或签证等。
提出保险索赔的有效期限,为货物在卸货港卸离海轮起不超过两年。但如果货物的损失同时涉及船方或其他运输、装卸单位的责任,则收货人必须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办妥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向船方索赔的时效为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一年,向港方和铁路方索赔时效为签发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货人未能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赔,以致保险公司丧失了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权益,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CIF、CIP价格条件进口的货物如何向保险公司提赔
CIF、CIP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一般是由境外保险公司或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承保货运险,如果发生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货损货差,收货人应采取以下步骤:
1、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根据货损货差的责任,向责任方索要相应的证明。如属船方责任则要取得理货签证,则索要有关记录。
2、以书面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同时,向保险单上载明的承保公司在当地代理人申请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申请时必须出示保险单。
4、将保险单正本、保险公司当地代理的检验报告、发票、装箱单、责任方记录以及向责任方的信函及责任方的复函等有关文件寄送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节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承保证明,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它分为:
一、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它又称大保单,是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主面内容 (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或重量、陵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之外,还在背面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它又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但其余内容与保险单基本一致,且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如果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就不能提供保险凭证。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则可以提供保单。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单据的规范化,已逐渐废弃此类保险凭证而统一采用大保单。
三、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我国保险公司只在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公司印戳作为承保凭证,其他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这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仅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的托收业务以及香港部分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四、预约保险单/总保险单 (Open Cover/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承保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它往往与保险通知书、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ion)一起使用。当交易以FOB及CFR价格进行出口时,由进口方办理手续。一般来说,进口商和保险公司订有较长期的预约保险单。每当货物装船后,由出口方将货物装船的详细情况,包括品名、数量、重量、金额、运输工具、运输日期以及信用证中的预约保险单号码直接通知保险公司和进口商,即所谓的“Insurance Declaration” ,并以其作为正式保险单生效的标志。出口商的保险声明书或受益人证明通常将作为议付单据之一,向议付行提交。
五、批单(Endorsement)
批单是在保险单已经出立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动,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要求所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它具有补充、变更原单内容的作用。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须按批改后的内容来承担责任。
批改内容如果涉及保险金额的增加和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公司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
批单一般在保险单己寄往国外的情况下,作为保险单的变更或补充凭证使用。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使用的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大多是中国人民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也有部分贸易使用伦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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