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且随之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必要的运作程序,商品检验的目的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品检验的对象不仅针对货物,还包括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运输工具。
实训要点:
1、各国法定进出口检验的内容
2、各行业常规检验内容
3、常见检验的程序
4、检验证明的审核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证签定人,有的称宣誓衡量人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所。
对商检机构而言,其职能作用是把关和服务,既要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又要为对外贸易关系方提供优质服务。商检机构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官方检验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一般都制定检疫、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由政府设立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或“执法检验”。
(一)中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商检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同时并入的还有原农业部的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局,简称“三检合一”)。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其英文译名为: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简称仍为AQSIQ,总局新网址为www.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商检法》授权和国家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公证鉴定、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统一管理并签发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
录》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我国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2、公证鉴定
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方,如外贸、运输、保险等有关各方以及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接运部门和出口商品的生产、供货部门的申靖;外国厂商和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司法机关的指定,办理进出门商品的公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商品的公证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
3、依法监督管理
按照《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应该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代理接运单位,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和促使上述有关单位或其他进出口贸易关系方,对其进出商品检验工作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检验,以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4、统一管理并签发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是经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管理和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签证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办理。
(二)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检验的法律依据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 (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镐限量,民用飞机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由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第三类,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定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培训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三)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已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 (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 (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 (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运载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日本政府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出口检查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出口设计法》、《产品责任法》等等,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商品检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2、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
根据 《出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附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如发现违反检验法律的行为,海关即将情况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的检验机构负责复验、调查核实、提交地方法院,由法院视情况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3、对民间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为了便于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顺利实施,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 《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进行工作,日本政府对有关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具备条件的授权代表政府执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政府部门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可撤销授权。
(四)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洲联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
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 (BSI)负责制定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后,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等。
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
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定义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
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1.制定标准
欧盟层次的技术协调及标准制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是制定某类产品所有的有关规定,即“完全强制协调”,该方法主要涉
及与安全、健康有关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及车辆;
第二是只制定某类产品的关于安全、健康项目的基本要求,然后由欧洲三个标准制定机构(欧洲标准化协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通讯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定自愿性技术规范,再将此技术规范定为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制定标准机构,如法国的AFNOR、德国的DIN、意
大利的UNI、西班牙的AENOR、英国的BSI等。这些机构同时也参与上述欧洲三个标准化机构工作。
欧盟各成员国约定,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在生效前应通知欧盟主管标准管理的单位。
2、认可检验认证机构
欧盟在测试及认证领域的权威组织是CEOC。这个组织的成员大部分属于非营利性质,服务项目涵盖许多设备的检测和认证。例如:
英国:AOTC,检验可运送的瓦斯容器。
德国:TW,为公共机构及私人提供不同的管制服务。
法国:Groupement des Apave,负责蒸汽压力设备、电气设备、建筑物等的强制管理。
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以后,欧盟将其纳为欧洲标准EN29000,并以此为依据,指定各国上述认证机构对厂家进行质量体系认证,以保证产品质量。
3、办理其他检验鉴定业务
对工厂、铁路、电信网络的设计及建设进行技术管制辅导,对二手设备进行
品质检验,对环境、安全、卫生进行评估。对遭受损害的货物、建筑物进行损害调查以及应雇主要求对员工的赔偿请求进行评估。
二、独立商检机构
独立商检机构是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这种民间的商品检验机构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方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服务,得到了对外贸易关系方的共同信任。
(一)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iance 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了“通标检验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主要办理CISS业务。
(二)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英之杰检验集团(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设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竞争地位,I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了自己的检验集团。I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那实验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修斯但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
IITS各集团、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在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与地区设有办事机构与实验室。IITS与中国CCIC有多年的友好往来,并签订有委托检验协议。
(三)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英文名Japan Marine Surveyous &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13年,是一个社团法人检验协会,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NKKK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目前,NKKK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70多个,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
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
(四)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Japan Over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其主要检验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公司在泰国、波兰、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钒构或贸易企业签有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汀了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 (CRF)。
(五)美国安全试验所(UL)
美国安全试验所(Under Writers Labora Tories INC.)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经鉴定符合UL标准规定的,方予认可,准许列名、投产和加贴UL标志。UL人员可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工厂进行检查,以确定使用UL标志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UL的安全标准。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
(六)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在费城,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学术团体之一,是从事工业原材料标准化的一个非官方组织。ASTM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冶金、机械、化工、纺织、建筑、交通、动力等领域所生产或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ASTM所制定的标准范围广、影响大、数量多,其中大部分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直接纳入国家标准。美国的一些专业学会,如钢铁、纺织、机械工程等,都与ASTM有合作关系。ASTM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所制定的标准被国际上很多贸易双方采用为供货合同的品质条款,我国进口的原材料检验也常用ASTM标准。ASTM制定的分析、测试方法,被世界各国许多实验室用来作为标准方法。
(七)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全称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Import &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于198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家商品检验局指定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的检验实体,它的性质属于民间商品检验机构。CCIC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为之提供顺利交接结算、合理解决索赔争议等方面的服务。CCIC还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承担着装船前检验和对外贸易鉴定业务。
在实际交易中选用上述哪种类型的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
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在出口国工厂或装运港检验时,一般由出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在目的港或买方营业处所检验时,一般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当然,根据成交商品的不同,如大型机电产品,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买方派人到供货的工厂或出口地检验,或由双方派人实施联合检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
一、进出口商品的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范围
(1)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 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迸口商品。
2、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 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 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 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鉴定业务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 《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托商检机构办埋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1)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船舱检视、空距测量;
(6)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三)监督管理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他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2、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在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应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
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3、质量监督员制度
根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派驻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
凡属国家规定,或协议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必须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取得商检局颁发的合格的检验证书后,海关才准予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有些合同中己明确规定呈交检验证明,即使没有规定,在海运出口托运环节中,未经海关检验合格是不能装船出运的。因而在托运的同时,应办理报验。
(一)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出口商品检验总的来说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部分,其中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种类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1、法定检验出口的检验工作程序
(1)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
(2)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
(3)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①直接出口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具放行单或商检证书。
②运往口岸或已出口的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商品检验报验凭单”。
③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2、非法定检验出口的检验工作程序
(1)据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需商检机构检验出具商检证书的,可向商检机构报验。
(2)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提供有关单据及资料。
(3)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合格的出具商检证书,对不合格的则出具“出口商品不合格通知单”。
(4)领取商检单证。
非法定检验的程序如图8-3所示:
非
法
定
商
品
报验人提供
有关单据
在
当
地
报
验
经
当
地
检
验
Yes
NO
签发商
检证书
签发不合
格通知单
图8-3非法定检验程序图
(二)出口商品的报验程序
1、报验要求
(1)报验人在报验时应填写规定格式报检申请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用。
(2)报验人申请撤销报验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报验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验处理。
(3)应重新报验的情况有:①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②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③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④已撤销报验的;
(4)报验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退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2、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
(1)报验号: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的编号,由商检机构受理报验人员填写;
(2)报验单位: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或报验专用章 (或附单位介绍信);
(3)报验日期:填写报验当天日期;
(4)存货地点:出口货物存放处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地址:按实际情况填写;
(5)卖方或发货人 (Seller or Consignor):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用中文、英文填写,填写时要一致;
(6)收货人 (Buyer or Consignee):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人;
(7)品名 (Commodity):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名称填写,但中英文要一致;
(8)报验数量 (Quantity Declared):按实际申请检验数量填写,并注明计量单位,如:××××吨;
(9)生产部门: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名称;
(10)输往国别: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
(11)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填写8位数字,如皮革服
装的H.S.编码为4203.1000;
(12)总净/毛重:按实际申请检验总净/毛重填写,并注明计量单位名称;
(13)成交单价及总值:按出口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的成交单价和总值填写并注明货币名称;
收购单价及总值:外贸经营单位向生产经营部门收购商品的人民币值;
运输方式:填海运、陆运、空运、邮运、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之
一;
标记及号码(Mark and No.):即唛头,按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或明细单
所列填写(应与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所示一致)。中性包装或裸装、散装商品应填“N/M”,并注明“裸装”或“散装”;
结汇方式:此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常用的有信用证方式 (L/C)、汇付
(包括信汇W/T、电汇T/T、票汇D/D)、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出运口岸:办理报关出运的地点或口岸;
商品包装情况:按实际包装填写。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包装情况是否良
好应加以注明,如箱装,填“纸箱包装,包装完好”;
备注:如对检验证书的内容有特殊要求或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可在
此注明,如:①来证要求商检证书抬头为分析证书,则以品质/分析证书申请出证,即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Analysis; ②来证要求列明收货人,或收货人栏需敬启者 (To Whom It May Concern)、凭指示 (To Order)出证的,都应写在此栏内,以供商检机构出证时参考,使报验人顺利结汇;
③其他未加说明的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或打“勾”。其中检验处评定意见、检验方式、计收费等由商检机构自填。
出口检验申请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报验号:1
兹有下列商品申请报验,请照章办理。存货地点:4
报验单位:2
日期: 3 年月日联系人: 5 电话:地址:
发货人
6
生产部门
10
收货人
7
输往国别
11
品名
8
H.S.编码
(8位)
12
报验数量
9
总净重
13
总毛重
成交单价(美元)14
成交总值
(美元)
收购单价(人民币)15
收购总值
标记及号码
申请证书份数
运输方式
16
17
品质文份
分析文份
重量文份
数量文份
兽医文份
卫生文份
健康文份
换证凭证份
其他
放行
更改证书
随附证件号:
合同号:
信用证号:
厂验单:
预验单:
换证凭单
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其他:
结汇方式:18
预约工作日期
出运口岸:19
领取证单
正副
商品包装情况: 20
领取人
日期
检验处评定意见
检验方式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三来一补
边境贸易
其他
商品检验
自检
备注21
共验
抽检
组织检验
认可
其他
免验
流程
月
日
经办人
流程
月
日
经办人
计收费栏
受理
检务复审
预收:
补收:
共计实收:
送检
翻译
抽样
制证
检验
校对
化验
总校
拟证
发证
审核
检验处
签发
返回
检验科
3、出口商品检验时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
信用证及有关函电。
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存件。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还应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运输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发货人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验时,应加附委托书 (原件)。
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经预验的商品,在向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时,应加附该商检机构签
发的“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正本。
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应加附发运地向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
商品查验报验凭单”正本。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
必须提供商检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出口危险品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合格证(单)。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需提供锅炉监察机构 (如市劳动局)审核盖章的
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正本)。
4、出口商品报验时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出口报验的时间,要求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天向商检机
构申请报验。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如羊绒,还需增加相应抽样、检验、化验等工作的时间。
①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原产地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②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一般需在原产地商检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出口检验换证或放行手续。
③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要某商检机构证书的,须向该商检机构报验。
(2)每份“出口检验申请单”仅限填报一批商品。
(3)需签发外文证书的,有关栏目应用打字机填写相应的外文。
(4)要求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应及时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但发现有违反我国政策法令、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向外国进口商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检验单证
一、放行单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商检证书、出口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机构放行章;经商检机构预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具“出口商品预验结果单”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一)放行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放行单
(供通关用)编号:
1.发货人
4.运输标记/批号:
2.输往国家或地区:
3.合同号/信用证号
5.商品名称及规格
6.H.S.编码:
7.包装种类、数量/重量(大写有效):
8.证明:
上述商品经检验合格,请海关予以放行。
本放行单有效期至年月日
签发人:签发日期:
9.备注:
(二)填制放行单
编号:商检机构受理检验编号。
1.发货人: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2.输往国别或地区:是指出口商品运往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3.合同号/信用证号。
4.运输标记/批号:唛头,如无标记注明"N/M"。
5.商品名称及规格:按合同或信用证中商品的名称的全称填写,如有规格、牌号或货号的还需列上该出口商品的规格、牌号或货号。
6.H.S.编码:该批出口货物应按H.S.编码重新细化归类的《种类表》中的编码,填写8位数字。
7. 包装种类、数量/重量(大写有效):该批出口物的外包装及其数量或重量.如:×××木箱、×××铁桶等。如果有其他数量需列名的,也可以填上×××打,×××米等。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果是毛重或以毛作净的要加注。其数字一律大写。
8.证明,放行单的有效期,一般商品自签发之日起60天,鲜活类商品为两周,大写有效。
9. 备注: 供商检机构需向海关作情况说明时使用。
二、商检证书
(一)商检证书的性质、作用和结构
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或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商检证书,它可作为报关验放、征收关税等的有效凭证。
商检证书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下列公证作用:
1、作为报关验放的凭证;
2、作为履约、交接货物的有效凭证;
3、作为结算货款的有效证件;
4、作为银行议付货款和出口结汇的单据;
5、作为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6、作为结算运费的有效证件;
7、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8、作为办理索赔的有效证件;
9、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证件。
商检证书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设计、印制。证书尺寸为297×210mm,证书由五个部分组成:
(1)签证局的局名,包括地址、电报挂号和电话。
(2)证书名称和种类,包括正本或副本、证书印制顺序号、证书号 (即报验号)和签证日期,此日期必须早于货运单据签发日期。
(3)商品识别部分,包括发货人、受货人、商品名称、报验数量/重量,标记及号码、运输工具、发货港、目的港等等。
(4)证明内容,即检验或鉴定的结果和评定,这是证书的主要部分。(5)签署部分,包括检验日期和地点,签证机构签证专用印章、签署人 (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或主任鉴定人)的签字。出口商品检验证书,一般用英文签发,除非合同或信用证允许使用中文或其他文字签发。
此外,根据国家商检局的规定,在证书的右上角(证书号码和日期部分)加盖CCB字样的钢印。只有经过签字和盖上商检机构签证章并加盖CCB钢印的证书方算有效。
(二)商检证书的种类和文本
根据证明内容或检验方式的不同,商检证书又分为若干种类,现对几种主要的证书分述如下,
1、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亦称质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检验证书包括抽样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对评定合格的出口商品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主要单证之一,对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订货公司对外办理索赔的重要证件;对进口商品如合同订明凭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所列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也可签发品质检验证书。有时成交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商检机构签发的规格证书、分析证书或成分证书等等,实际上也属品质检验证书。
2、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检验证书。其证明的内容一般为产品所采用的畜、禽系来自安全非疫区,经过宰前、宰后检验,未发现检疫对象等。证书由主任兽医签发,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3、卫生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亦称健康机构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食品及人发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证书上一般证明产品符合卫生要求,适合于人类食用或使用。肉类食品的卫生证书由主任兽医签发,其他食品由主任检验员签发。它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4、消毒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Orsterilization)
它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已经过消毒处理的检验证书,除人发外,由主任兽医签发。它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国外通关的凭证。
5、温度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它是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的检验证书,是交货、结汇、通关的依据。
6、重(质)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它是根据不同的计量方式证明商品的重(质)量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为货物经何种计重方法得出的实际重量或数量,是对外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报关纳税、结算货款和运费、装卸费,以及索赔约有效证件。
7、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
它是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的书面证明文件,作为进口国外汇
管理和关税征收的依据。L/C要求出具产地证明书包括价值证明时,须了解买方是否需海关发票,如不需要,可在产地证明书上加具"VALUE"字样 (CERTIFICATE OF ORIGNIN AND VALUE),并填上数量、单价和金额。
8、薰蒸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它是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
物等已经过薰蒸杀虫,达到出口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其中记载使用何种药物熏蒸和熏蒸时间。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是交货、结汇、通关的凭证。如国外不需单独出证,可将熏蒸内容列入品质证书中。
9、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 Measurement)它是证明出口商品的重量吨位和和体积吨位的书面证明文件,是托运人和承
运人据以计算运费,承运人制定装船计划和港口计算栈租、装卸、理算费用的依据。
10、残损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n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它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和判断残损原因,以供索赔时使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11、原产地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证明出口产品原产地(国家或地区)的书面证明文件,又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其他原产地证书两种。
12、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它是主要证明未装载前的船舱清洁或消毒情况,有否异味,能否装载某种货物等,如散装食用油,装船前对船舱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承运人履行运输契约及对外贸易关系人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SHANGHAI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IC OF CHINA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副本
Address:13.Zhongshan RoadCOPY
(E.1).Shanghai检验证书No.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日期
电话:63211285HEALTHDate
Tel
发货人:
Consignor________
受货人:
Consignee________
品名:标记及号码:
Commodity_______ Mark & No.
报验数量/重量
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检验结果:
RESULTS OF INSPECTION
主任检验员
Chief Inspector
(三)缮制商检证书应注意的事项:
1、发货人 (即申请人):应与提单的“托运人”一致,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2、受货人:一般不用填写,只有在转让检验证书时,可将该栏填成中性受让(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空白抬头 (to order)。
3、证明方法:若L/C仅规定由主管当局出具一般产地证书,应申请商检机构发出正式的产地证明书;若L/C只要求证明商品的产地,可直接在商业发票上加注:"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hipped are of Chinese Origin. "若L/C规定产地证的签发机构,则应由指定机构签发。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在产地证上除加盖贸促会盖章外,还要增加手签。部分国家允许以领事发票替代产地证。但因产地证要求不表示货物价值,厄瓜多尔等进口商多不愿意接受在联合发票上的产地证。
4、证明内容:若L/C规定检验证书由外国的公证行、公证人、鉴定人签发,由于外国机构的检验标准和出证时间各异,常会发生问题,受益人不宜接受。产地证的内容应严格遵循L/C的规定。有的来证规定品质证书和重量证书上必须标上出口商品的生产年份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N 3 COPIES MANUFACTURE MONTH MUST BE MENTIONED),我方应照办。
掌握主动权:受益人不应接受检验货物权和签发证书权都被交易对方控
制和掌握的信用证,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ssued and sign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irmity with the records held in ourt Band. "对这样的信用证不宜接受。
第四节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同其他商检条款订得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交易的成败、经济的得失和信誉的优劣,影响是非常大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
一、商检条款示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检验中心
CHINA NATIONAL IMPORT &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TATION
××BRANCH××INSPECTION CENTRE
检验鉴定委托单
INSPECTION APPLICATION FORM
委托日期:Date
委托编号:No.
××(商检公司代号)
申请单位:
Applicant: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Add:
联系人姓名
Name:
手机
Mob:
电话
Tel:
货物或样品名称:
Goods or Sample
数量/重量:Quantity & Weight
规格型号:
Size & Model:
标记号码:Marks or No.:
货物产地:Origin:
检验鉴定项目内容(要求):Inspection Required:
检验项目的标准及条件:
Standard And Condition
□
□
□
□
□
注意:委托人如不指明检验鉴定方法,则视为同意××检验中心所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货物地点:Store Place:
运输工具:Transportation:
服务要求:Service Required:
加急服务:Urgent service:□要求加急服务 □不要求加急服务□英文单证
本委托人特此声明:1. 我同意按照以上内容委托××检验中心承担以上业务,承担委托业务应付费用,提供相关检验鉴定资料,同时所有资料和内容无误。
2. 提供资料和样品出现错误时,由本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
3. 本委托人保证委托货物无误,如出现变更和错误,由本委托人承担相
关责任。
委托人签名:
备注:Remark:
收 费 鉴定检测费: 加急费: 总计:计费人:收费人:
受理委托
证书缮制
证书签收
检验鉴定
证书校对
证书归档
一、商检条款示例
(一) 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例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Quantity issu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regarded a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二) 装运港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例
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 (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或数量 (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数量 (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XX天内。”(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weight) issued by the AQSIQ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nlity and Quantity(weight) 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Should the Quality and/or Quantity(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spproved by the Sellers. The claim, if any, shall be lodged within x x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二、有关检验权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
(一)以货物离岸品质,数量(重量)为准,即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由卖方委托出口地的商品检验机构(双方约定的)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和衡量,出具检验证书,并以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品质状况和数量(重量)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要装船时检验合格,就说明卖方己根据合同按质按量交货,买方原则上不得根据到货时的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不符而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变质或短重量由于卖方没有严格履约或因货物的固有瑕疵引起的。
(二)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数量(重量)为准,即买卖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重量),应在目的港卸货后进行检验、衡量,以目的港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货物品质和数量(重量)的最后依据。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该负责的货损、
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验。按照这种方法,卖方既可在装运时,由装运地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或议付货款时的凭证,又允许买方于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经复验后,如发现货物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并确定卖方责任时,买方可依目的地商检机构所签发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和法律规则。因此,在我国当前进出口业务中较为常用。
三、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及索赔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某某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品质与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按具体规定办理:如货到目的港xx天内由xx检验局复验,如发现货损货差,买方凭商检证书提出索赔。
通常受损方可向三方提出索赔:
(一)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属船公司或承运人责任范围的,可向船公司或承运人提出索赔;
(三)属买卖当事人之间责任范围的,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买方超过期限而不检验,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验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内地,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内地;当货物有用一般检验方法不能查出的暇疵时,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四、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在订立检验条款时除必须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机构名称以及证书的种类外,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检验条款的内容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相衔接,不能产生矛盾。检验证书的内容要与品质、数量、包装以及信用证的内容完全相同。否则,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及货款的支付。例如,在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时条款下有关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等规定必须与支付条款有关议付单据的规定相一致。我方接交的商检证书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就会遭到银行的拒付;
(二) 应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复验地点、复验期限和复验机构。期限和时间,按照国际惯例,不管交货是实际交货还是象征性交货,除非双方与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不是在交货地,而是在目的地。这种目的地通常是指最后目的地。对于国外复验机构的选定.应选择政治上对我较友好.又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机构;(三) 应明确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对于出口商品.应坚持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按我国有关检验标准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目前暂无统一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商品的标准或由我生产部门会同商检部门共同商定的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同时,也不排除对个别商品采用国外标准及方法进行检验。对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除按合同规定办理外,也可按生产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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