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作业的环节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二、报关程序
(一)前期报关阶段
1.主要内容
(1)保税加工合同审核、合同备案、保证金台账的开设(需要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
(2)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3)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批、备案(展览品)、担保申请
2.适用范围——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
(二)进出境报关阶段
1.基本环节——货物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适用范围——几乎包括所有实际进出口货物。(过境性、转关性应该不包括)
3. 后续报关阶段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保税加工合同报核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解除海关监管
(3)暂准进出口货物担保销案申请报关方式——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
①终端申报方式
②EDI申报方式(又分自主EDI和委托EDI)
③网上申报方式关键词:
“放行”——可以离开海关,但除一般进出口货物外,还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结关”——“放行”之后,办结海关手续,可以进入流通,不再受海关的监管。
三、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
在进出境环节上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监管,可以进入流通、生产、消费领域的。
(一)、申报
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4.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说明〗
(1)报关人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可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若发生退关情况的,须在3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2)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予免交。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货物报关
(一)申报
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企业本身生产和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进出境时,须持下列单证自行向入、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
3.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除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料、件外,进出口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须交验。
5.海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有关证件。其中,属于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交验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由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6.国家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证明(如进出境货物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则须提交)。
7.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以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 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免税验放并实施监管。
(2)免税进口的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国内销售的部分,须照章补税并按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有关规定办理。
(3)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加工成品报关出口时,海关在交验的《登记手册》上批注、签章后退回给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办 理核销。每个进口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在有关合同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企业须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进口的料、件于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须会同该加工生 产企业,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该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重新向海关申领新的《登记手 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由海关实施监管。
(5)企业生产由国家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所需进口料、件,进口时可缓办纳税手续。上述产品供应国内用户时,再向海关补 纳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并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如国内用户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则企业供应给该用户的上述产品,也可给予减免税优 惠,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减免税证件。
(6)企业从我国内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中购进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料、件,视同企业自行进口,并按海关对进口料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货物报关
(一)申报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 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 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的商品(除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 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说明〗
(1)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品,均系保税货物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 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同执行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尚须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六 保税仓库和保税商品进出境报关
海关批准未办理海关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的分类
1. 加工生产类:来料加工类,进料加工类,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类
2. 储存出境类:国际转运货物(转口贸易),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免税商品(免税商店)
3. 准予缓税类:
保税的不同期限
1.保税加工,1年,可延长1年。(棉花、食糖、食用油、天然橡胶、羊毛是半年;原糖加工为食糖的3个月)
2.区域保税货物,没有期限。(但委托区外加工的,规定半年内运返保税区)
3.仓储保税货物,1年,可延长1年。
- 申报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的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填写的《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 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商检证书。
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 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 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说明〗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印制的《转关运输货物准 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监管货 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的《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的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 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 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 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 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第二节 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
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 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 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进出口报关单填写常见错误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正确、真实的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既能保证海关监管工作的正常运作,又能便于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本节主要介绍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的一些常见差错。
进出口货物报关填制差错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齐全
根据海关统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经常出现漏填的栏目有:备案号、合同号、许可证号、批文、进/出口日期、征免性质、毛重、成交总价等。
(二)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准确
报关单指标项目填制不准确的差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单位及其代码和企业类型填制错误。如委托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填制为被委托单位;代理报关进出口货物,将报关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填制。
2.贸易方式填制错误。如三资企业凭手册从保税仓库取出货物,其贸易方式应按货物种类分别填为"合作合资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但常错填制为"其他"。
3.征免性质填制错误。如将"科教用品"征免性质错填为"其他法定",货样广告品的征免性质错填为"一般征税"等。
4.运费、保险费填制错误。如将运费、保险费单价错按总价处理,将总价错按单价处理。
(三)报关单填制不规范
报关单填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合同号、备案号、批文、许可证号、征免性质等内容不按规定填在相应的报关单栏目内,而填在"备注"栏内。
2.应填在备案号栏内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在合同号、批文栏内;批文号填在合同号栏内等。
三、正确填写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一)报关单填写必须真实,特别是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单价等内容必须真实,以免涉及伪报及虚报的情形。报关单填写要做到真实,需遵守两个原则:其一是单证相符,即与报关单有关的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必须相符;其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申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所进口的物品相同。
(二)每分报关单须遵守唯一性,即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但不能填在同一份关单中。
(三)每份报关单填报的货物编号有限制,及一份报关单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且需分别填报清楚。
(四)报关单各栏目填写,须遵守四个重点:
1.各栏目需填写详细,内容无误;
2.各栏目不得漏填;
3.原则上要求打字填报,若用笔填必须字体端正,但不可用铅笔填写;
4.填报项目更改,必须在更该项目上加盖核对章。
(五)以EDI报关的,必须加填有关项目的代码。
(六)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的内容一致。
(七)报关单填写错误的更正手续。当发现报关单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时,需填写报关单更正单,说明更改哪一项货物;若更改内容涉及件数时,尚需对与件数相关的重量、体积等一并更改。
(八)已申报并放行的出口货物,若因运输工具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装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就批准将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直接结转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由后者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业务。
(一)经营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全称。
(二)负责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姓名。
(三)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经营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应将邮政编码一并填明。
(四)生产单位:负责加工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工厂全称。
(五)负责人: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姓名。
(六)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生产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应将邮政编码一并填明。
(七)营业执照号:加工单位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
(八)国外厂商名称:与我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全称。
(九)负责人: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通讯地址和电报挂号:外国企业的通讯地址和电报挂号,如有电传机、传真机号码应一并填明。
(十一)贸易性质:根据合同填明是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
(十二)合同或协议号:填明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十三)批准机关及合同备案证明书号:填明本合同的批准机关名称及合同备案证明书的编号。
(十四)许可证号:如属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应逐一填具许可证编号。
(十五)进出口岸:办理本合同货物申报进出口手续的我国的口岸名称。
(十六)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情况和出口成品情况:外商提供的料件和设备的货色、规格、型号、数量,合同的有效期,工缴费收入,设备价款、料、件消耗定额和损耗率等情况,应一并填具。
(十七)进口日期: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十八)运输工具名称及报关单海关编号: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飞机航班号码等,以及报关单的海关编号。
(十九)品名、规格: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二十)单位: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的计量单位。
(二十一)数量: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的数量。
(二十二)净重:进口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二十三)价值(CIF):货物运达我国境内加工地点的到岸价格。
(二十四)进口数量累计:本合同项下同一品种规格货物的进口数量累计数。
(二十五)出口日期:运载本合同项下成品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出境的日期。
(二十六)运输工具名称及报关单海关编号:运载货物出境的船只名称、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飞机航班号码等,以及报关单的海关编号。
(二十七)品名、规格:出口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二十八)单位: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
(二十九)数量:出口货物的数量。
(三十)净重:出口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三十一)价值:货物的出口成交价格。
(三十二)出口数量累计:本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累计数。如果不止一种规格的成品,应分别累计。
(三十三)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净重:如果有不止一种规格的料件,应逐项填具。
(三十四)单耗:每件成品消耗进口料件的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项填报。
(三十五)总耗:本合同项下出口成品实际消耗进口料件的总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项填报。
(三十六)出口成品名称,数量、净重:填具货物的全称、数量、净重等,如出口成品不止一种规格,应逐项填报。
(三十七)剩余料件名称:完成本合同后所剩余的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情况。
(三十八)数量:完成本合同后所剩余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一填报。
(三十九)申请处理意见:完成合同后,对处理有关剩余料件以及其他问题向海关提出的申请。
(四十)进口设备及出口产品或以工缴费偿还情况:完成本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及出口产品,以及用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等情况。
(四十一)审批单位意见(签章):原审批合同的机关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十二)外贸(工贸)公司意见(签章):对外签订加工合同的外(工)贸公司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节 进出口报关过程中的计算
- 、监管费用
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费率:
1. 零费率;(外商投资企业,储存90天以内的。)
2.千分之一;(高档类加工商品、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品、备品、90天以上的储存商品)
3.千分之一点五;(机电产品的进口料件)
4.百分之一点五;(各类免税商品)
5.千分之三;(除机电产品外其余的来、进料经过料件,即包含了绝大多数的保税货物)
进口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CIF到岸价*适用手续费费率
减按货物手续费的计算:手续费=CIF到岸价*(1—实征/法征)*适用手续费费率
- 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日;邮运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转关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
-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 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前一个由进境地海关征收,后一个由指运地海关征收)。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连续计算滞报日期予以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起征日期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邮运进口货物自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开始;转关运输 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以及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开始。如第15日为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计算。
计算滞报金按日征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滞报金的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10元。滞报金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l元的部分免收。
三、滞纳金
滞纳金额=欠缴税款(或欠的手续费)*1‰ *滞纳天数欠缴的税费
四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因此成交价格包括成交价格和运保费两部分组成。
成交价格包括实付、应付两类。
FOB离岸价是除关税以外的货物价格,应当包括卖方送至出境地的运保费。
CIF是到岸价,应该包括卖方送至入境地之前的运保费。
(一)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1.计入项目: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出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装费,包括材料费和劳务费;协助的价值;特许使用费,包括商标—专利 —专有技术—版权。(特许使用费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作为进口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 价格当中。
2.扣减的项目(发生在货物进口以后的费用、有些可以扣除的)如:进口货物的基建、安装、维修、技术服务的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三)倒扣价格法倒扣价格法必须扣除的一些项目
1.买方销售佣金和销售利润
2.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3.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4.加工增值税。
(四)计算价格法计算法
1.生产该货物所须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加工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我国境内出口享销售同级产品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在运抵输入地点之前的运保费。
(五)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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